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303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3楼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3AN3Y。
法定代表人:刘宁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宇,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655F。
负责人:胡广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于玲,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