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磊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宇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304号
 
原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3楼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3AN3Y。
法定代表人:刘宁宁。
    被告:**宇,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
书    记    员      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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