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304号
原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3楼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3AN3Y。
法定代表人:刘宁宁。
被告:**宇,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
书 记 员 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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