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来凤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202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另经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证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盛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