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付氏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2021民初1055号

原告: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青羊西路1号2楼8号。

法定代表人:付辉,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

原告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多次承包原告发包的消防工程劳务。2018年9月,双方签订《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承包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成都康慧净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消防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30000元,经结算后,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在2018年期间先行从原告处领取的款项230000元,在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实际向被告多支付了40000元,扣除原告给予被告的奖金,被告欠原告30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将该款项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答辩称,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在原告处做工是事实,欠条也是我写的,但是我与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的;我并不欠原告工程款,结算时都是原告在计算,我并不清楚原告是怎么计算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表人付辉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消防工程工作;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230000元,2019年1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实际总工程款为190000元,原告多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奖金10000元,被告欠原告3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2018年总款总结算总工程款190000.00元,经***安消防结算,实际总领款实际为230000.00元,特此,贰拾叁万圆整,230000-190000=40000,扣除***安消防支付**年终奖10000元,实际欠款为30000元(叁万圆整),此款2019年支付清。欠款人:**2019年1月3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形成本案诉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