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81执保48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白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东明惠合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白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东明惠合百货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3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将在被保全人处的方馒头生产线予以扣押交付申请保全人保存或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30000元的存款、房产、土地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东明惠合百货有限公司开户于东明农商银行五营支行账号为917×××30存款130000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