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事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申字第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上海交大安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地济南市,现住上海交大安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认为: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组织、社团组织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组织、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并非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