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8258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10号。
被告: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6号建鑫花园3号楼2单元401室。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