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2183号
原告:中卫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宁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宁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宁夏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卫市×××公司、宁夏×××公司与被告宁夏×××有限公司、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卫市×××公司、宁夏×××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公司、宁夏×××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公司、宁夏×××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7元,由原告中卫市×××公司、宁夏×××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