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27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5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恒祥国际2号楼B幢201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5X1JU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庭,宁夏天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