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4429号 原告:***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庭,宁夏天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9年7月2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8-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