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7096号
原告:湖北明祥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光谷时代广场A座11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