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金光道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966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凤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RNMR14(1-1)。

法定代表人:丁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南路4-1-1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580134725G(1-2)。

法定代表人:张志。

被告:安徽金光道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与凤阳路交口嘉华中心A楼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04360D(1-1)。

法定代表人:尹菊明。

被告:安徽亚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城门冲路山水华庭C3幢4单元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993101。

法定代表人:尹飞火。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董铺路86号兰郡花园华威庄园7幢106下、106、106中、106上、106阁、106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34077R(1-1)。

法定代表人:徐结友。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7324T。

法定代表人:黄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森,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方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黎明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43932707E(1-1)。

法定代表人:徐结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松,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芬,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徐结谱,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佐坝乡新建村万西组8号,现住合肥市。

被告:张志,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联盟村茶元组11号,现合肥市室,

原告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金光道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亚亨环境建设工程有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方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张芬、徐结谱、张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濡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37676.16元,并自2019年8月31日起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归还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原告分期发起借款,若未能按时归还,则原告为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代偿后即视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其他被告对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等进行了连带担保。2019年7月3日,被告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原告发起的平台上借款100万元。因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代偿了本金及利息1037676.1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致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于2019年11月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原告濡江公司在起诉之前,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被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濡江公司对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夏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