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至县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财保32号 申请人:东至县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金鸡村老村部。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滨河北路***东至首府商业5幢5层50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海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号黎阳嘉苑4幢18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至县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海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73271.1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东至县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海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73271.1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886元,由申请人东至县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