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0778号之一
原告:海南申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营桂林洋农场桂林洋兴洋大道开维生态城·璟楠三期-A-11#楼3层11-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GMLK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水仙路阳光小区第8栋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3121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申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海南申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申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申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0.14元,减半收取计4140.07元,由原告海南申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