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423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居民。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居民。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4)甘042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返还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中介费用70万元。判决书生效并到期后,***、***、***均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的存款、保险、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其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中介费用70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0423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