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2926号
原告:孙某。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