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81执2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制约金及利息等878000元,被告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264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600000元,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其余款项。如被告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可立即按900000元(协议签订后已给付的款项应予扣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款可通过银行账户履行,户名: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账号:10×××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虹桥支行;案件受理费12468元,减半收取62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34元,由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92万元,被执行人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0万元(其中2万元由法院从保全账号中直接扣划,此款已履行),余款82万元于2019年4月25日前给付;二、被执行人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三、执行费由法院扣划时直接从账号扣除。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81执202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