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昊晟路桥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昊晟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在无为县万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