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5844号之一
原告:安徽众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836551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6960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众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众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众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4195元,由原告安徽众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