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2458号
申请人:巢湖市银屏镇屏峰园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吕婆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8MC62M。
经营者:周逢平。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69608R。
法定代表人:刘西举,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银屏镇屏峰园林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巢湖市银屏汽车修理厂以其名下位于巢湖市居巢区××镇××村××路××幢××室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巢湖市银屏汽车修理厂名下位于巢湖市居巢区××镇××村××路××幢××室[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17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银屏镇屏峰园林建材经营部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