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91财保3号
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69608R。
法定代表人:刘西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老田村嘉润凯莱大饭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QNA42W。
法定代表人:叶明超,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9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1900万元的保函作为财产担保(保单号:666313018182021000286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00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萱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婧婧
书 记 员 徐敏健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账户(账号:20×××63)、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不转汇)账户(账号: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