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6民初2523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园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BEL724。
法定代表人:**,湖南园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园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园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园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工程款7442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6月15起计算至支付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于2018年9月3日承建湖南园艺公司施工的中建·瑾和城部分项目劳务。项目名称为中建·瑾和城一期,建设地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歇路与***交汇处。承包范围为:钢筋劳务包工1-16、1-19、1-21、1-10、1-11、1-12、1-13、1-3栋从基础、主体、至正负零及外型、二次结构、室外附属工程等所有钢筋制作链接及止水钢板等安装绑扎、竖焊(包工包料)丝接及机械和辅材、植筋、露筋清理等的工作;付款方式为: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按照进度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70%,根据甲方与总包合同进度付款。单冻封顶按完成工作量付至90%,二次结构及工作量全部完成15天内付到98%,其余2%一年内付清。承包单价详细见协议第三条。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工程进行到一半,被告无故要求原告提前撤场。经结算,原告钢筋班组总产值1712540元,湖南园艺公司强行扣除
74426元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湖南园艺公司辩称,1.2018年湖南园艺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分公司中建·瑾和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湖南园艺公司承包重庆中建·瑾和城主体机构工程施工。2018年9月3日,***与湖南园艺公司签订《钢筋班组协议》,约定钢筋劳务包工1-16、1-19、1-21、1-10、1-11、1-12、1-13、1-3栋从基础、主体、至正负零及外造型、二次结构、室外附属工程等所有钢筋制作链接及止水钢板等安装绑扎、竖焊(包工包料)丝接及机械和辅材、植筋、露筋清理等工作由***承包施工;地下室正负零以下按实638元/T,正负零以上1-19、1-21按建筑面积39元/平方米来计算,1-16、1-10、1-11、1-12、1-13、1-3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计算,承包价不合税,但已色含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及钢筋焊接、丝接、施工机械、机具、检测试验样品、辅材扎丝、垫块、**等。《钢筋班组协议》虽仅有中建·瑾和城项目负责人**签字,但实际确系湖南园艺公司实际履行。2.2019年9月,因各种原因,湖南园艺公司从中建·瑾和城项目退场,***亦随之中途退场,没有完成《钢筋班组协议》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2019年10月15日,湖南园艺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就已完工程及未完工程进行清理交接,签署《劳务未完工程量移交单》,确认1-16、1-19、1-10、1-11、1-12、1-13、1-16栋二次结构和16-19地下室的钢筋班组劳务均存在未完成情况,未完钢筋劳务的劳务款为74426元,其中16-19车库未完成量的劳务款为22968元,二次机构未完成量的劳务款为51458.4元,故***未完成的钢筋班组劳务为74426元。3.钢筋班组总产值为1712540元,根据结算单可知1712540元的计算单价为35元/平方米、638元/T。该35元/平方米、638元/T的单价,根据《钢筋班组协议》的约定包含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及钢筋焊接、丝接、施工机械、机具、检测试验样品、辅材扎丝、垫块、**等,即需要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方可享受的单价。故在***未完成的钢筋劳务款74426元应当在1712540元中扣除。截止本案诉前,湖南园艺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1638114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问题。综上所述,***的诉请缺乏事实与理由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中建·瑾和城项目建设单位系重庆中建信和嘉琅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甲方)与湖南园艺公司(劳务分包人、乙方)签订《重庆分公司中建·瑾和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分包工程概况与分包范围。工程名称:中建·瑾和城项目,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组团L标准区分,建筑面积:445507.7㎡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中建·瑾和城项目L50地块二段主体结构工程。二、分包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含增值税3%):25638265.03元,其中安全生产费769147.95元。暂定金额(不含增值税3%):24891519.45元。付款前须提供3%的增值税(计算基数为税前价)。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及本合同附件;5.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7.1.1约定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即**),职称:现场负责人。合同尾部有甲方处有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签章及项目经理签字及乙方湖南园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章及项目负责人签章。
2018年9月3日,发包方湖南园艺公司与承包方***签订《钢筋班组协议》。协议约定,一、工程名称及地点1.工程名称:中建·瑾和城一期。2.建设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歇路与***交汇处。3.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共8栋,总建筑面积约85000平方米。二、承包范围,钢筋劳务包工1-16、1-19、1-21、1-10、1-11、1-12、1-13、1-3栋从基础、主体、至正负零及外造型、二次结构、室外附属工程等所有钢筋制作链接及止水钢板等安装绑扎、竖焊(包工包料)丝接及机械和辅材、植筋、露筋清理等工作。三、承包单价,地下室正负零以下按实638元/T,正负零以上1-19、1-21按建筑面积39元/平方米计算,1-16、1-10、1-11、1-12、1-13、1-3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计算,承包价不合税,但已包含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及钢筋焊接、丝接、施工机械、机具、检测试验样品、辅材扎丝、垫块、**等。四、付款方式,第二月开始每月按进度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70%,根据甲方与总包合同进度款付款。***顶按完成工作量付至90%,二次结构及工作量全部完成15天内付到98%,其余2%一年内结清。如乙方擅自退场甲方只按已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支付。五、质量要求及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定及验收规范施工,与其他工序或工作紧密配合,乙方应确保所完成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由甲方通知项目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所用的材料堆放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施工验收标准要求,不能乱堆乱放,做到堆码整齐有序。开工期提前三天通知乙方进场。六、履约保证金。1.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___元的履约保证金。2.若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进场或不能继续完成本工程或给甲方工程施工和企业信誉造成了损害,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在乙方所承包工程施工完成并结算完毕后一次性付清。3.乙方在工程施工完成并撤离施工现场后,出现所雇佣民工或债主到甲方索要欠款,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付相关款项,并加扣5%的手续费,不足部分从保留金中扣除,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结束并结算完毕满一月且甲方撤离施工现场后付清。七、双方的责任。(一)甲方的责任:1、提供给乙方相关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洽商、施工技术交底等技术安全资料;2、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对施工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5、指派专人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6、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做好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7、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浪费材料甲方有权开处罚单,在给乙方付款中扣除。(二):乙方责任。1.根据甲方规定,结合承包项目具体情况,认真组织施工班子,按甲方要求的人数和时间保证进场施工,开工后保证主体施工进度;2.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等技术资料,组织技术交底,做好施工前全面准备工作。3.协助甲方主轴线放线,根据甲方交验的轴线,结合施工图,自己放纵横轴线及其他放线。4.负责自身施工的机械设备、照明电器所用电线、开关插座的购买和安装以及劳保用品。5.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交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督促所有上岗人员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外墙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若有违者,发现一次有甲方罚款50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6.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按图纸现做下料表,节约用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浪费、浪费材料数量按市场赔偿。7.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或恶劣后果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负,给甲方造成影响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赔偿。八、安全施工(略)。合同尾部,甲方处有**签字、乙方处有***签字。
2018年10月25日,湖南园艺公司财务人员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40000元。2018年11月8日,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20000元。2018年11月14日,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30000元。2018年11月30日,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50000元。2018年12月4日,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150000元。2018年12月14日,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50000元。2018年12月26日,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20000元。2019年1月5日,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80000元。2019年1月9日,王坤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汇款50000元。2019年02月1日,湖南园艺公司向***妻子微信转账200000元。2019年3月11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15000元。2019年3月22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25000元。2019年4月3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15000元。
2019年5月10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8000元。2019年5月20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10000元。2019年5月28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10000元。2019年6月26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20000元。2019年7月2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20000元。2019年7月20日,王坤才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网上银行分向***汇款10000元。2020年1月22日,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柜台分三次向***汇款各10000元,共计30000元,附言为工资。
自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初,***与***在微信中聊天,就案涉工程款双方进行确认,***于2019年12月18日向***发送了一份《各班组结算汇总表》,该表上写明,**组的总产值为1712540.6元,其中,罚款及用工扣除金额为2900+5250+1200+40*550+6*300+18*300+6600*3,结算款应为1642790.6元。
审理中,湖南园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劳务未完成工作量移交单》,移交单上写明,工程名称为:中建·瑾和城项目;劳务公司为湖南园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保范围为:中建·瑾和城项目L50地块,1-3#、1-10#、1-11#、1-12#、1-13#、1-13#、1-15#、1-16#、1-19#、1-21#楼劳务;因劳务现场履约原因,湖南园艺劳务公司中途退场,其承保范围内工作内容尚有部分未施工完毕,经双方代表现场收方核实确认,现对施工工程内容及未完工作量明确如下:1-3#楼,完成内容:(1)基础、(2)主体结构工程、(3)砌体(含植筋及二次结构)、(4)、抹灰全部完成。未施工内容:屋面工程、楼梯间地坪、厨房及卫生间防水保护层未施工。1-10#楼,完成内容:(1)基础、(2)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3)砌体植筋完成;1-8层砌体完成(含构造柱及二次结构)。未施工内容:9-18砌体(含构造柱及二次结构)、抹灰、屋面工程、所有地坪等。1-11#楼,完成内容:(1)基础、(2)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3)砌体植筋完成;2-3层砌体完成。未施工内容:1层、4-18砌体(所有二次结构)、抹灰、屋面工程、所有地坪等。1-12#楼,完成内容:(1)基础完成、(2)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3)砌体植筋完成。未施工内容:砌体(所有二次结构)、抹灰、屋面工程、所有地坪等。1-13#楼,完成内容:(1)基础、(2)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3)砌体植筋全部完成。未施工内容:砌体(二次结构)、抹灰、屋面工程、所有地坪等。1-15#楼,完成内容:(1)基础、(2)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3)砌体植筋全部完成。未施工内容:砌体(二次结构)、抹灰、屋面工程、所有地坪等。1-16#楼,完成内容:(1)基础、(2)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未施工内容:砌体(含植筋及二次结构)、抹灰、屋面工程、所有地坪等。1-19#楼,完成内容:(1)基础、(2)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未施工内容:砌体(含植筋及二次结构)、抹灰、屋面工程、所有地坪等。1-21#楼,完成内容:(1)基础、(2)1-2层主体结构工程。未施工内容:3-8层主体结构、所有砌体、抹灰、屋面工程、所有地坪等。以上未完成工程量为湖南园艺高搜中途退场时与项目部的工作界面移交,双方确认无误。总包单位: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公司:湖南园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转包单位处有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瑾和城项目部签章及劳务公司处**签字。***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该移交单上未完成的工作量。
审理中,湖南园艺公司还向本院举示《***和城项目***(应为“成”)钢筋班组结算单》(3#、10#、11#、12#、13#、16#栋),该计算单中写明,案涉工程的总产值为1712540.624元。扣款项目如下:1.扣罚款、用工9350元(项目部扣款2900元、劳务扣款5250元、劳务给班组用工1200);2.加用工4800元;3.扣16-19车库未完成22968元(仅完成柱插筋);4.扣二次结构未植筋37044元(3#楼有8层未完成绑扎);5.扣二次结构未绑扎14414元(16#楼未植筋)。计算金额为1633564.624元,已付款1633564.624元。***认为该证据上并无双方签字,但与其出具的结算单是一致的,认可结算的金额,但是对于其扣款不予认可。
另查明,***未完成涉案工程施工中途退场。2019年12月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认可湖南园艺公司对案涉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712540.624元,收到的工程款金额为1638124.624元。
经本院释明,***未申请对其所完成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还查明,2021年1月19日,湖南园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但**未提供其为湖南园艺公司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依据,故本院对其进行了询问。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中建五局三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建·瑾和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班组协议》、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交易明细若干、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劳务未完工作量移交单》、《***和城项目***钢筋班组结算单》等,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现针对***的诉讼请求,湖南园艺公司的抗辩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所举示的证据,分项评述如下:
一、关于《钢筋班组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工程施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其次,对于《钢筋班组协议》的合同相对方问题。在该协议抬头处写明的发包方为湖南园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甲方),承包方为***(乙方),但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字为**,乙方处签字为***。湖南园艺公司在提交的答辩状中也认为合同相对方甲方系湖南园艺公司,乙方系***,故《钢筋班组协议》合同的相对方为甲方湖南园艺公司与乙方***。
最后,关于《钢筋班组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原告***系自然人,不具有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院认定***与湖南园艺公司签订的《钢筋班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二、关于涉案工程造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审理中,湖南园艺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结果为合格。故***有权请求湖南园艺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总产值为
1712540.624元,湖南园艺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
1638124.624元。双方的分歧在于是否应当扣除“16-19车库未完成22968元、扣二次结构未植筋37044元、扣二次结构部分未绑定14414元”的工程款。***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应当对其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造价问题,因涉案工程的量价确定复杂,已超出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需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评定,但审理中经本院释明,***未就案涉未完成工程量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故对于***未完成工程的造价本院无法确定,***要求湖南园艺公司支付744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园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66元,减半交纳830.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龚 陵 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