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民初301号
原告:淄博思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云龙国际。
法定代表人:黄珂。
被告: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青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江。
原告淄博思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淄博思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思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思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6.00元,已减半收取,由淄博思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传乾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韩凤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