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2执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928094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构代码6928057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元月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