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21民初2878号
原告: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