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3653号
原告大洋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北区防腐产业园内金堤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牛冠军,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357789068。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志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1号楼2单元30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杨,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45TY165K。
原告大洋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志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洋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洋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洋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大洋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