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257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刘某乙,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刘某乙、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4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20.4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