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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19618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张某甲。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新经济产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告:温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竹笮乡大富村。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温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