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19618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张某甲。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新经济产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告:温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竹笮乡大富村。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温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