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7民初67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河南省林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水县城关某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白水县某白水县某。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林皋镇街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