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2881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