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财保236号
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新经济产业园北区7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9046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五大道1号自贸大都汇2层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6TG4KA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825762.8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2825762.8元保全价值范围内,冻结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名称: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咸阳空港新城支行;账号:6105********。)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