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圣水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财保56号 申请人:汉中市圣水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圣水镇马家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赛高悦府T4号楼1单元1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汉中市圣水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西安银行××,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账号:××××××)依法冻结。申请人汉中市圣水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市圣水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西安银行××,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账号:××××××),金额限于4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圣水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