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民申1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天谷七路88号新加坡腾飞科汇城西楼15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海神航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国营广坝农场红泉分场7队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海神航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7民终19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咸林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事实和理由:一、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表明涉案电站的光伏组件衰减率严重超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即便电站设备通过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但当时通过验收也只是当时的状态,不能认为电站存续过程中设备质量一直符合国家标准及约定。涉案电站光伏组件的衰减过大属于隐蔽质量瑕疵,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显现,大面积拆除2.5兆瓦衰减率过大的光伏组件,直接严重影响发电量是事实。涉案电站建成的2013年属于光伏建设抢装期,设备质量参差不齐,电站运行过程中显现的设备重大质量缺陷、咸林公司大量的运维记录、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均是直接证据。原判决未采纳鉴定意见不正确,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从咸林公司应收取的运维基本服务费(以下简称运维费)中扣除海神公司垫付电费是错误的。双方签订的《两岸新能源合作海南航天50兆瓦光伏发电实证性研究金太阳示范项目--运行维护与生产管理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并未约定电费由咸林公司承担。海神公司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要求咸林公司承担电费,咸林公司是在海神公司的要求下出具代缴费用结算说明,否则海神公司不会结算运维费。三、原判决认定《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但关于合同条款的论述存在错误。原判决既然认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海神公司就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运维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光伏组件质量问题逐渐显现,衰减率严重超出正常标准,电站设备出现不符合正常质量标准的问题,合同条款明显已经对咸林公司极为不公。原判决既然未明确欠发电量的原因,就说明涉案电站欠发电量的原因无法查明,却直接将欠发电量考核款认定为双方各负担50%,此认定不合理,更不公平。海神公司在合同签署时隐瞒电站设备质量,属于隐瞒和欺诈。四、海神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运维费,咸林公司无奈及时退场止损,原判决却认为咸林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另外,投保是以海神公司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海神公司应履行投保义务。电站在前期已出现无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情形,双方才签署《关于海南海神电站保险相关问题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约定保险费由海神公司从运维费中扣除,海神公司已违约不支付运维费,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签订备忘录,再从咸林公司处扣除保险费已无任何依据,原判决却认定咸林公司未继续履行投保义务构成违约。原判决认定咸林公司构成违约不符合公平原则,且存在严重错误。综上,请求裁定再审本案。
海神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总承包合同》签订到咸林公司撤场的过程。1.涉案电站为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金太阳示范工程,于2013年建成并网发电,通过政府审核,确认电站从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发电组件设备质量均符合要求,审核合格后获得2.5亿元财政补贴。2.电站于2013年并网发电,正常运行至2017年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咸林公司以“保发分成”模式,按照现状接手运维工作,即咸林公司每年固定收取249.6万元的运维费。保费、电费等一切运营费用由咸林公司承担,可由海神公司垫付后扣除。电量超发的,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超发收益;电量欠发的,咸林公司按照欠发电量补足,海神公司从运维费中扣除。3.咸林公司2017年进场后,前三年均获得电量超发分成。运维第四、第五年,电量欠发,双方协商沟通过程中,咸林公司承认电量欠发,但没有按照约定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提出高达1081万元的技改方案以从中获利,最终未能如愿便自行退场。事实证明,技改造价仅需约300万元,不到咸林公司估价的30%。4.《总承包合同》约定,即使双方发生争议,在未经诉讼解除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咸林公司置能源设施安全于不顾,违背契约精神、丧失商业信誉,自行退场,在严重违约后试图以恶意诉讼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二、原判决就欠发电量考核款的认定基本公平合理。1.涉案电站建设完成后通过政府验收,获得政府补贴;电站的组件设备,均有厂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2.海神公司自行运营电站的2013年至2017年度,均运营正常。咸林公司看到实际运行的电站各项指标符合可研报告数据,才与海神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咸林公司共运营五年,前三年度发电量均超过约定,其也获得超发电量分成。在这三个年度,咸林公司从未对电站设施质量提出过异议。3.咸林公司进场前,已经派驻团队试运行半个月,并在双方验收合格后接收电站所有设施。4.鉴定意见仅是对涉案电站现状的鉴定,不能证明2021、2022年度欠发电量的原因系设备质量问题导致。鉴定意见明确载明,“本次鉴定仅对涉案光伏电站的现状进行鉴定”。5.电量欠发的主要原因是咸林公司运维不力。鉴定意见载明,电站光伏组件没有及时清洗,灰尘损耗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按照约定,咸林公司应当定期、及时(每年至少一次)对光伏组件进行清洗,但在其五个运维年度中,仅进行一次清洗,其怠于履行维保义务,直接造成电站发电量降低。三、根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合同之前,任何一方均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咸林公司在没有法定和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在海神公司收到《退场函》当天,就擅自退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判决仅酌情判令其承担30万元违约金,已经是网开一面。综上,请求驳回咸林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1.咸林公司主张,原判决从海神公司应付的运维费中扣除电费和保险费不正确。根据《总承包合同》第九条第2.5项,“本条中所涉及年度运维基本服务费,依本合同应支付的年度超额发电量分成及依本合同应返还的技改费用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唯一及全部款项,除此之外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乙方应自行承担其它所有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可见,双方约定的海神公司应付款项为扣除超发电量分成和技术改造费用后的运维费,并不包括电费、保险费。《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咸林公司自费投保,因此,保险费应由咸林公司自行承担。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两份备忘录,约定从合同额中扣除电站保险费40万元,由海神公司变相自我承保,备忘录有效期截至2022年1月24日。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海神公司已经支付的运维费亦是先扣除当期电费和保险费后才向咸林公司支付,咸林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判决认定,海神公司向咸林公司支付的运维费中应扣除电费和保险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2.《总承包合同》约定,海神公司有权自行从运维基本服务费中扣除欠发电量考核款。原审中,海神公司提交《欠发电量考核款及逾期利息统计表》来证明欠发电量和相应的欠发电量考核款金额,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要求咸林公司就欠发电量提交证据或者进行核实,其在原审中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原判决认定的欠发电量考核款金额有事实依据。根据《总承包合同》,咸林公司已经在签订合同前进场,对涉案电站的设施、设备等进行了验收,确认合格后才签订合同。且开始履行合同的三年中,发电量均为超发,咸林公司就此亦得到超发电量的分成。即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期间,涉案电站能够正常运营发电,咸林公司主张电站设备存在质量,海神公司由此构成欺诈,不能成立。原审中,虽鉴定机构就涉案电站设备出具鉴定意见,但是该鉴定意见只是对鉴定时设备现状的鉴定,不能证明欠发电量系电站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但因确实存在欠发电的事实,原判决酌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的欠发电量考核款并无明显不当。《总承包合同》约定海神公司有权从运维费中扣除欠发电量考核款,据此,原判决将海神公司应支付的运维费2409169.39元与咸林公司应承担的欠发电量考核款2599388.5元进行抵扣后,认定咸林公司应向海神公司支付欠发电量考核款190219.11元并无不当。3.关于咸林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仍须按约定履行合同,一方不得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咸林公司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向海神公司发送《退场函》后遂擅自离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且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咸林公司负有投保义务。其后,双方以签订备忘录的方式,约定由海神公司变相承保、从运维费中扣减保险费。但是备忘录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咸林公司未继续履行投保义务,亦构成违约。原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酌定咸林公司应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亦无明显不当。综上,原判决不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