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澄城县江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1824号 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天谷七路88号新加坡腾飞科汇城西楼15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07月05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澄城县江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冯原镇贺家桥村村部大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澄城县江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05日立案。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2元,减半收取4216元,由原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