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82民初7913号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446283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泃阳镇西街村商住楼南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09288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三河市。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112418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了《商砼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三河市农村公路路网提升改造工程(右堤路)”供应商品混凝土,约定根据每天预计进货数量预付货款,被告所承接的上述工程于2019年6月27日供应完毕,双方共产生货款216172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100000元,现尚欠货款106172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混凝土款由1124180元变更为106172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6172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1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关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