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1082民初71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区泃阳镇西街村商住楼南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092885J。

法定代表人:果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果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挖掘机租赁费共计4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6日,被告***与原告协商,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在三河市高楼镇、周马坊村、三河南及城建新村等地进行污水改造工程作业。双方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租赁费为800元,平均每小时100元。原告共计为被告工作了440小时,被告应付原告租赁费48000元,其中2019年的费用为13400元,2020年的费用为34600元。原告每天工作结束后均就每天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在工程机械台班租赁凭证上做了记录,并由被告签名。现被告只给付了原告6000元的租赁费,尚欠42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本案开庭时未到庭,但在后来本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辩称,其对原告主张的租赁费42000元没有异议,争取早日给付原告;被告***的污水改造工程是其从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被告**和其是父子关系,**平时负责签字记工,原告的租赁费应由***支付,与被告**无关。

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期间有被告***、**及郝庆全签字的出车单、工程机械租赁台班结算凭证、工程机械租赁签认单等单据共计42张,2020年11月12日及2020年11月26日-28日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对账单各一份,2021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原告表示:被告***从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从原告处租赁挖掘机进行施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被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负责现场管理、签单及付款。被告共应给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48000元,后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020年11月3日给付了原告1000元,于2020年11月12日给付了原告5000元,共计给付了6000元,现在实际还欠原告租赁费42000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挖掘机的费用为每小时90元,双方对账时也是按每小时90元计算的,破碎锤的费用为每小时13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被告***从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从原告处租赁挖掘机进行施工,现实际尚欠原告租赁费4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限期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被告***均认可被告**负责现场管理、记工、签单,工程实际承包人及雇佣原告挖掘机施工作业的均为被告***,故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被告***,雇佣原告挖掘机施工作业的也系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的租赁费应由被告***支付,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共计人民币4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双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