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7913号
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446283X9。
法定代表人:张文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帅,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三河市。
被申请人: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西街村商住楼南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092885J。
法定代表人:果佳。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并保证裁判文书顺利执行,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