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79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446283X9。
法定代表人:张文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帅,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三河市。
被申请人: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西街村商住楼南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092885J。
法定代表人:果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三河市。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冀1082民初7913号、(2019)冀1082民初7913号之一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并查封了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R×××××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R×××××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