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7913号之一
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446283X9。
法定代表人:张文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帅,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三河市。
被申请人: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西街村商住楼南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092885J。
法定代表人:果佳。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并以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R×××××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R×××××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