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195号
原告:昆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
原告昆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