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5722号
原告:苏州市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吴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
原告苏州市华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吴中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华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