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民初36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巫山县鼎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安路100号(工业园区写字楼6楼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81535E。
法定代表人:袁丹,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龚永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巫山县鼎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发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