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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宜泓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医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4101号 原告:南昌市宜泓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昌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医药大学,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市宜泓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医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南昌市宜泓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宜泓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宜泓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原告南昌市宜泓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