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1397号
原告:江苏中信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忠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秦,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洲际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卢宗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信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洲际港务有限公司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信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信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江苏中信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 峰
人民陪审员 黄桂明
人民陪审员 袁金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何成龙
书 记 员 马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