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829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7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五、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2019年12月1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0年1月1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