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3087号
原告: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县某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长。
原告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某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