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民终2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子仪街与天门路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核工业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按照双方结算后的数额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核工业勘察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勘察费91894元违背事实,适用法律不当。1.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4.2.4条结算方式的约定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一般应按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办理,故三迪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定。但本案并无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依据,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尚不确定,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以四张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来认定结算工程款违背事实,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大,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计价依据,而一审法院并未要求核工业勘察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三迪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核工业勘察院未实施点位365,合计58400元,应予扣减。
核工业勘察院辩称,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项目验收后,核工业勘察院于2021年12月向三迪公司递交了工程结算资料,申报结算总价842792元,三迪公司经审核后确认结算总价816632元。结算审核完成后,三迪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欠付284523.2元,核工业勘察院根据三迪公司指示按此数额开具了发票,之后三迪公司付款192628.8元,剩余91849.4元未付。基于已有证据和查明事实,能够确认结算总价为816632元,且经一审法院释明,三迪公司不申请司法鉴定。
核工业勘察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迪公司支付核工业勘察院勘察费9189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1894.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为14886元;2.要求三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的具体签订时间不详,合同约定三迪公司将其开发的位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西段的渭南三迪云顶枫丹项目岩土工程的勘察工作交由核工业勘察院实施,并约定合同价款以综合单价方式计取收费,综合单价为160元/孔深?米。2021年12月核工业勘察院制作了包含付款申请、签证变更洽商承诺函、工程结算书、现场签证、完工验收单等共计84页的结算资料并向三迪公司进行了送达。期间核工业勘察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7日、2021年1月11日、2022年6月9日开具了共计816632元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三迪公司进行了送达,三迪公司共计向核工业勘察院支付了勘察费724737.6元,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勘察费192628.8元的,给付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另查明,双方于2021年12月9日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勘察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案涉项目已验收交付,且三迪公司对核工业勘察院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对核工业勘察院要求三迪公司支付剩余勘察费91894.4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核工业勘察院要求三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由于双方所签合同没有具体的签订时间,且合同对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亦无明确约定,因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费91894.4元;2.驳回原告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被告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三迪公司是否应向核工业勘察院支付勘察费94894.4元。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核工业勘察院已按约定进行了勘察工作,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12月9日经双方验收,因三迪公司在收到核工业勘察院送达的付款申请、工程结算单等结算资料后未提出异议,并在收到核工业勘察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于2022年6月22日支付了部分勘察费,故一审法院认定以核工业勘察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双方最终结算数额并无不当,三迪公司应据此向核工业勘察院支付剩余勘察款。三迪公司诉称双方未结算,其对核工业勘察院的工程量不认可。因三迪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或收到结算资料后向核工业勘察院提出过工程量异议,且其对工程量未申请鉴定,故对三迪公司据此主张不支付勘察款的意见不予采纳。三迪公司诉称案涉工程中未实施365个点位,应在勘察款中扣除58400元,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三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渭南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