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623民初559号
原告:右某,住所地右玉县元堡子镇董半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623MA0KBPP37U。
经营者:***,该服务站负责人。
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同仁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4681921437T。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元堡子镇铁峰增子坊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MA0KMK86XH。
负责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右某与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右某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计3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右某负担。
审判员贺学良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