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右某、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623民初559号 原告:右某,住所地右玉县元堡子镇董半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623MA0KBPP37U。 经营者:***,该服务站负责人。 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同仁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4681921437T。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元堡子镇铁峰增子坊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MA0KMK86XH。 负责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右某与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右某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计3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右某负担。 审判员贺学良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