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1560号
原告:朔州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特别授权),住朔州市。
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朔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朔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9元,由原告朔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森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曹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