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11民初1711号
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南山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326号2幢1梯2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岩市旺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383号B幢1梯1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旺达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9元、保全费312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